一、受理程序
(一)接受卷宗材料
1. 委托方必須要有司法鑒定委托書,應明確無誤地指明被委托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及委托鑒定的目的和要求,還包括詳細的通訊地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以方便鑒定過程中的聯系。
2. 辦理司法鑒定委托手續時需提供下列有關材料:
(1)提交案件綜合材料;
(2)案件勘查資料及審訊筆錄;
(3)調查材料,包括家屬、鄰居、單位、社區和知情人提供的有關被鑒定人精神狀態的證言材料,有關的醫療記錄,審查期間表現;
(4)被鑒定人的書證材料;
(5)如果是重新鑒定,必須送交前一次或前幾次的鑒定文書。送核材料應當合法、真實、充分。
3. 復印件均與原件相符,必要時加蓋委托單位或有關醫療單位的公章。
(二)協商委托事項
鑒定機構與委托方共同對委托事項進行協商,使委托事項準確、精煉、規范,并在本鑒定機構的執業范圍。
(三)明確能否受理
1. 向委托方陳述需要說明的問題。
2. 提出需要補充的材料,并告知可能遇到的問題。
3. 鑒定機構審查送檢材料后,告知能否受理。
(四)簽訂協議書
1. 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合同)”一式兩份,委托方和受理方各持一份。
2. 鑒定機構出具接受和返還鑒定材料清單。
3. 委托方按收費標準及協議交納鑒定費、檢查費及其它與鑒定相關費用。
4、委托方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需要回避的鑒定人。
(五)補充材料
1. 委托方按照鑒定機構的要求補充必要的材料或提供必要的調查人。
2. 委托方按照規定的鑒定時間前來本機構完成有關事宜。
二、鑒定程序
(六)卷宗送達鑒定人
(七)閱讀案卷材料
(八)確定鑒定方案
(九)約定鑒定時間
(十)鑒定調查取證
1. 由委托方協助提供部分調查筆錄。
2. 委托方應配合鑒定機構提供必要的調查材料。
(十一)鑒定檢查
1. 必要的檢測和測驗:
(1)相關心理測驗:(2)腦電圖、CT等特殊檢查(視病情定)
2. 精神檢查:鑒定人對被鑒定人實施檢查;
3. 必要的體格、神經系統檢查;
4. 其它特殊檢查。
(十二)討論鑒定意見
(十三)復核疑難問題
三鑒定文書形式
撰寫鑒定意見書,復核鑒定意見書,核對鑒定意見書,簽發鑒定意見書
1. 電話通知委托方領取“鑒定意見書”。
2. 委托人(領取人)須在領取鑒定意見書時簽字,非委托人領取鑒定意見書時,需持身份證明復印件及委托人的委托書。
3. 如果委托方領取“鑒定意見書”不便,可由鑒定單位郵寄。
4. 從受理日期開始計算,一般案例在30個工作日完成(不包括委托方因故中止、需要觀察或增補調查、特殊檢查等時間)。
四鑒定材料歸檔
整理案卷資料,裝訂檔案材料。